回流漢借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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居港不足1年的回流漢申領綜援被拒,提出司法覆核,高院昨日裁定申請綜援人士必須連續居港1年的政策違憲,法官認為政策不合法地歧視離港的永久性居民,沒有個別考慮他們的離港原因,更沒有合理目的及真正需要作出這限制,裁定政府敗訴及需支付申請人的訟費。社署昨即時暫停執行連續居港1年才可申領綜援的規定。

社署發言人表示,07年6月至今年3月的11萬綜援申請人中,有逾5,000人留港不夠1年,但社署已酌情批出4,839宗申請,120宗則不獲批准;而截至昨天,社署仍處理約130宗居港不足1年的綜援申請個案。

而高院判決後,會否有大批被拒申請個案追討和涉及多少綜援金,社署發言人稱沒有相關資料,只表示即日起審批綜援申請時會暫停執行連續居港1年的規定。

長駐內地遭解僱 靠積蓄過活

申請人游文輝(65歲)領取判詞後表示,很高興能夠取回公道,從事製衣業的他,06年開始長駐廣東廠房工作,08年8月被解僱,同年9月回港,12月申請綜援時,因為不符合申請連續居港1年的資格而被拒。他表示回流香港後一直失業,靠積蓄過活,更需借錢及抵押財物。

協助游申請司法覆核的社區組織協會幹事蔡耀昌表示,現時游已經符合申領綜援的資格,由於他是單身,估計申請一旦獲批,每月可領取3,000多元。

法官在判詞中指出,社署的規定違反《基本法》第25條,法律面前人人平等,以及31條保障出入境自由的規定,同時亦違反人權法。

沒考慮離港原因 官指不合理

判詞指出,看不到連續居港1年的政策,有合理目的及真正需要,因為此政策於04年1月實施前,未有統計數字指每年有多少回流港人申請綜援,即使07年中至09年中,不符合連續居港1年資格的申請個案,亦只佔所有綜援申請的4.7%,當中逾66%是獲酌情批准,只有1.5%被拒,根本不會對社會資源造成負擔。

此外,離港不超過56天的人士,亦被視為符合連續居港1年的規定,法官指即使綜援申請者離港60天,不管他離港的原因是醫病、讀書或做義工,已經不符合資格,這是不能接受的規定,因為不代表這類人士對香港社會沒有貢獻或聯繫。

原訴人律師指,判決無追溯令,只適用於日後的申請。華員會社會保障助理分會主席陳振華坦言,對法庭判決感到有點意外,而前線人員亦擔心,一下子會有大批居港不足1年的人士申請借錢綜援,增加他們處理壓力。